《条例》强调家庭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把生命教育、身心健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放在家庭教育的重要位置。
为积极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7月24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促进福建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家庭尽责、学校指导、政府推动、社会协同等方面对全省家庭教育事业进行了规范。其中,《条例》突出了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必备的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的教育方法,孕期夫妻、婴幼儿父母、学生家长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条例》强调家庭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把生命教育、身心健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放在家庭教育的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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