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四部门就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近日,《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四部门就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规定,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各学校按规定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可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幼儿园未开园不得收取保教费,已经预收的要退还家长或折抵开园后保教费。
《通知》要求,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学校应根据开学时间,结合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按月结算,多收的住宿费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付或抵扣新学年住宿费。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
《通知》指出,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转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各级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