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实行分类收费管理。

  近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实行分类收费管理。

  《办法》提出,今后我省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或市场调节价。其中,民办高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政府可以按照市场化方向进行改革。据介绍,《办法》创新了监管的方式方法,鼓励执行成本公开制度。

  同时,加强收费公示制度,调整收费标准的学校要进行公示并说明调价理由及依据,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民办学校收费将实行动态管理,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年,收费标准也将充分考虑民办学校享受政府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变化等因素,保持合理并相对稳定。

  《办法》提出,接下来将取消教育收费备案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等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不再要求备案。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不再要求报备。为加强监管,我省各级发展改革、教育、人力社保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协同配合,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该《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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