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学校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明厨亮灶建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记者日前从四川省教育厅获悉,四川省人民政府近日出台《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3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要求,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学校除严禁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办法》要求,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

  《办法》还指出,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小卖部、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学校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销售场所;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食品摊贩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管理。

  当学校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明厨亮灶建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此外,民办学校举办者未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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