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村为单位,大村独立办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人口分散不宜办园的村可设立巡回支教点、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力争到2020年实现每个乡镇有一所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

  日前,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确定了青海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的8大重点任务。力争到2020年全省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满足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到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教育。

  ●优化布局和结构根据人口规模及分布情况,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省、市(州)、县级财政要加大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以行政村为单位,大村独立办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人口分散不宜办园的村可设立巡回支教点、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力争到2020年实现每个乡镇有一所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城镇地区坚持公办民办并举,着力构建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偏低的地区,逐步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到2020年全省公办园占比原则上达到70%以上,确保让更多的幼儿“有园上”“上得起”。

  ●多渠道扩大资源实施学前教育专项建设项目,重点扩大农村牧区、脱贫攻坚地区和新增人口集中地区的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腾退搬迁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牧区中小学闲置校舍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园。引导和鼓励更多的民办幼儿园办成普惠性民办园。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接收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举办学前特教幼儿班,增加残疾适龄儿童的入园机会。

  ●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在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补充配备教师、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园条件等方面,不断提高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科学核定办园成本,根据幼儿园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到2020年,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园(含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实行备案制,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强化教师队伍建设要严格依标配齐配足幼儿园教职工和卫生保健人员、安保人员。有条件的地区,要在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通过调剂等方式,加强公办幼儿园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师。

  ●提高幼儿教师待遇要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提出指导性意见,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并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各类幼儿园要依法依规为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进一步畅通幼儿教师职称评聘通道。

  ●完善监管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的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完善普惠性民办园退出机制,对年检年审考核时发现办园条件不达标、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下降、“小学化”倾向严重、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园认定资格。

  ●规范发展民办园制定《青海省营利性民办园和非营利性(普惠性)民办园分类管理办法》,稳妥实施分类管理。完善公建民办幼儿园准入退出机制。加大对民办园资质、办学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和管理能力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或违规运行的公建民办幼儿园,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责令退出。要遏制民办园过度逐利的行为。

  ●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逐级开展幼儿园等级达标和示范幼儿园评估认定工作,到2020年,力争省级示范园达到40所,实现8个市(州)全覆盖。积极构建学前教育联盟,推动青海省学前教育城乡、镇村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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