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强调,新建商品房在公示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公示或告知楼盘附近未建成招生的学校、幼儿园等信息;不得公示或告知未建成运营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人。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要求自12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必须在销售大厅显着位置及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指定网站,集中公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有效时间等信息,并发布警示购房人不得组织众筹购房、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方式售房等信息,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知情权,减少售后纠纷。

  通知强调,新建商品房在公示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公示或告知楼盘附近未建成招生的学校、幼儿园等信息;不得公示或告知未建成运营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人。且公示的销售信息应与商品房网签备案信息一致,公示的项目名称应与已批准的预售许可证一致,所有公示资料均需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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