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全票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全票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设七章35条,对家庭、政府、学校、社会等的责任进行了规范。其中,提到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浙江精神;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生活常识、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安全知识;劳动素养、行为习惯、心理健康;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教育等。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要求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允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公共服务。《条例》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妇女联合会和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编写不同年龄段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师范类高等院校应当将家庭教育相关课程列为师范专业必修科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家庭教育相关课程,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培养。

  此外,今后每年的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将成为我省家庭教育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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