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贵州省教育厅、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厅、省政府台办联合印发《贵州省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对贵州省高考加分政策进行了调整,从今年开始实施。

  5月28日,贵州省教育厅、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厅、省政府台办联合印发《贵州省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对贵州省高考加分政策进行了调整,从今年开始实施。

  出台的背景

  2015年贵州省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高考加分政策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取消了多项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地方性加分项目。调整后,仅保留全国性加分项目5项、地方性加分项目2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等有关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精准施策、严格程序、统筹推进、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按照进一步减少加分项目,降低加分分值,精准确定加分区域、群体、条件的要求,贵州省对高考加分政策进行了调整。

  贵州省调整高考加分政策,旨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育人导向,深化“阳光招生”,科学选拔人才,促进教育公平。

  项目和分值

  实施办法对贵州省高考加分项目分值进行了调整,对加分申报条件进行了规范,具体情况:一是烈士子女加分从10分调整为20分。二是少数民族加分区域划分和分值设置不调整,但对申报条件进行严格规范,规定申报少数民族加分项目的考生高中阶段须在贵州省同一县(市、区、特区)具有三年完整户籍、学籍和连续三年实际就读,方可按考生户籍地分值享受加分。不满足上述条件,但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地都在贵州省的,按考生高中阶段户籍地、学籍地和实际就读地中的最低分值加分;户籍在贵州省,学籍或实际就读地不在贵州省的,按贵州省最低分值加分。三是对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考生的加分时限进行了明确。

  根据实施办法,贵州省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如下:

  全国性加分5项:1.烈士子女,加20分。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10分。5.少数民族考生。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 分;其他县(市、区、特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 分。

  地方性加分2项:1.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在贵州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及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考生,加10分。2016年1月1日(含)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出生,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不再享受加分。2.被贵州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加10 分;被贵州省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加5 分。

  政策要求和实施细则

  全国性加分项目可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地方性加分项目只面向本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考生加分后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申报高考加分项目的考生,须填写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表。未按实施办法及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相关规定填写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表的,不享受加分和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等专项政策。

  考生的相关资格、称号在高考加分申报时间截止后获得的,不享受加分和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等专项政策。符合多项高考加分项目的考生,加分分值不累加,取其中最高分值。申报少数民族加分项目的考生,其民族成份须与其父亲或母亲一致。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符合贵州省高考报名条件,在贵州省参加高考的,可按本实施办法及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相关规定申报高考加分。

  实施办法明确,将完善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等专项政策,适度扩大招生规模,进一步形成政策合力,引导相关考生合理选择适合本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招生渠道。

  贵州省教育厅将积极争取,增加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在贵州省的招生计划,扩大贵州省考生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

  资格审核和纪律监督

  根据实施办法,贵州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等八部门制定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规定。符合高考加分条件的考生,须按照实施办法和加分资格审核规定申报,未按规定申报的考生不享受加分。贵州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等部门要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考生加分资格审核中的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等,严格落实加分考生资格公示机制,规范考生信息公示的内容、程序、时间等要求,严肃查处高考加分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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