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广西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自主选择,审批机关审核确定,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

  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突出教育公益属性,广西近日出台文件规定,民办学校可由营利性转为非营利性。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分别从设立审批、分类登记、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和举办作出相应规定。

  根据办法,广西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自主选择,审批机关审核确定,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已按照分类登记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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