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教委、市政法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和市残联等11个部门共同制定并发布《天津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欺凌问题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将校园建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近日,天津市教委、市政法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和市残联等11个部门共同制定并发布《天津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将通过调研、摸排、立法等环节,推动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在市教育系统全面铺开,确保天津市不出现欺凌学生问题。
校园欺凌如何界定
《方案》首次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根据《方案》,相关部门要加强预防工作,指导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各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每学期法治教育课的重要内容。要组织家长开展培训,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各学校结合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要定期开展排查。各区教育局、各学校要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校园欺凌如何处置
《方案》还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置主体和流程做了说明。根据《方案》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各区教育局要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处(科)室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各区教育局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并报市教委备案。
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此外,天津市将对防治校园欺凌建立考评机制。把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同时建立问责处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