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旨在促进家庭教育发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高家庭成员素养,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

  9月1日,《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旨在促进家庭教育发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高家庭成员素养,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

  该条例规定,家庭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参加家庭教育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以身作则,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优良的品德、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规定了父母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时,还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学校指导方面,应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成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该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管理工作。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并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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