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教育厅面向全省各高等学校印发了《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要求各高校针对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负面清单,开展自上而下层层排查、自下而上自查自纠活动。

  日前,黑龙江省教育厅面向全省各高等学校印发了《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要求各高校针对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负面清单,开展自上而下层层排查、自下而上自查自纠活动。对教师违反从业行为“十禁止”的行为,实行“师德一票否决”,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包括:禁止一切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任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言行;禁止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行为;禁止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行为;禁止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行为;禁止在招生、考试、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要贿赂、收取好处等徇私舞弊行为等。

  此外,文件还明确了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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