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已于去年正式实施。本月初,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国家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已于去年正式实施。本月初,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日前,广东省教育厅针对《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记者了解到,政府将对民办教育进行差别化管理,多种政策均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倾斜扶持。

  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助力民办教育发展

  《意见》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教育发展。在财政扶持方面加大力度,按不低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补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

  《意见》还明确,将通过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幼儿园教师补助等各种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

  学校非营利性办学可获得补偿或奖励分类管理是“新民促法”最大的变化,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生存模式备受关注。对此广东提出,现有民办学校如果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其出资者在终止时可以按照“一校一策”而非“一刀切”地获得补偿或奖励。广东省教育厅强调,补偿或奖励只适用于现有民办学校,即“新民促法”公布前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捐资办学的除外)。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可向民办学校倾斜

  《意见》明确,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各地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要适当向民办学校倾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供地方式及规费减免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办学校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实行有偿使用;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政策供给土地,同一宗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申请人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年利润总额12%内纳税时可直接扣除

  《意见》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府定价不会导致高价学校大幅降价

  据了解,广东将对民办教育学校收费实施分类管理,其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其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广东省教育厅表示,放开市场价不等于政府不管,当出现供求不平衡导致的价格上涨时,政府将可以通过加快审批规划、补充资源不足等方式进行调控。

  针对目前已经实施高收费的部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广东省教育厅表示,虽然实施政府定价,但并不意味低价,仍会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进行指导定价,预计这类学校收费不会出现大幅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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