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了《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标准两办法”),并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和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民办教育相关政策文件指导下,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了《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标准两办法”),并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相关文件由本市教育、工商、人社、民政等四部门联合制定,凸显以学生终身发展为本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一标准两办法”作为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规范性文件,是对民办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准入管理、规范管理的基本依据。今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和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将适用统一标准。

  “设置标准”是本市各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的许可要求,界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对举办者、名称、章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提出具体设置要求。

  两个“管理办法”对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举办、审批登记、变更等全流程管理做出具体规定,均包括总则、设立审批登记、机构管理、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培训活动的特殊规定等7章,并根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不同属性分别予以具体规定。

  为巩固本市教育培训市场规范整治的工作成效,针对目前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教育培训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一标准两办法”着眼于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严查严管违法违规行为。要求民办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基于相关学段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相关培训不得妨碍未成年人正常休息,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严格规范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违法违规的将予以严肃查处。

  二是严把安全底线。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应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三是强化培训管理。明确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开设并使用学杂费专用账户,按规定缴存学习保障金;从事义务教育阶段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 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 3 人。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应遵守合法性合规性等承诺,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四是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巡查发现纳入市、区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三级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归口受理和分派。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街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由街镇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维稳善后工作。同时,本市将建立检查督导制度,各区教育、人社、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民办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年度检查等工作。区教育督导部门对区政府相关部门及街镇履行培训机构监管职责进行督政。“一标准两办法”还强调建立民办培训机构的信用监管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逐步建立民办培训机构的分级监管和违法失信惩戒制度。

  五是体现服务导向。为方便培训机构申领办学许可证,区教育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民办培训机构服务指导中心或者设置服务窗口或者专岗专员,面向全区受理并提供相关服务。上海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和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将在界面、功能等方面进一步优化,着力为培训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便捷服务。

  “一标准两办法”全文可登录“中国上海”网(www.shanghai.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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