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以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使《通知》有效落实,切实加强控辍保学工作,提高我省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基本情况
(一)控辍保学的重要意义
随着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持续推进,义务教育在人民群众脱贫致富中的重要地位再次凸显。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扶贫必扶智。让贫困地区的孩子们接受良好教育,是扶贫开发的重要任务,也是阻断代际传递的重要途径”。李克强总理要求:“要守住教育底线,让每个孩子都能接受义务教育,一个都不能少”。云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愈来愈认识到,实施义务教育,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确保每一个孩子都能接受义务教育,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素质、阻断代际贫困的基础工程、长久大计和根本途径。特别是对加快边疆民族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固民戍边,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二)我省控辍保学工作面临的形势
2010年我省基本实现“两基”目标后,为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近年来,部分地区控辍保学工作力度有所减弱,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辍学出现反弹,特别是边远民族地区初中学生辍学现象更加突出。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特殊的自然、地理和文化历史条件,以及教育基础薄弱,学生生活学习、交通条件艰苦等客观现实,部分学生因条件艰苦、交通不便、早婚等而导致辍学;二是部分群众长期处于较为原始的生活状态,对上学读书的缺乏认识,没有依法送子女入学的意识;三是一些少数民族孩子从小在民族语言环境中成长,到学校后才开始学习汉语,学习基础能力差,厌学辍学情况较为突出;四是一些学生受新“读书无用论”影响,在升学无望的情况下选择辍学务工,部分家长也放任子女放弃学业而过早的走向社会;五是还有一些留守儿童因家长长期外出务工,缺乏父母监管关爱,因此而失学或辍学。
(三)《通知》出台的过程
结合我省控辍保学的新形势、新要求,特别是2017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对控辍保学工作作出了新部署,我省在《云南省政府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云政教督〔2016〕4号)的基础上,对控辍保学开展了大量调研工作和专题研究,通过充分听取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专家学者、学生和家长的意见,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多方意见,反复修改后,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以建立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和推进工作落实为目标,对今后全省控辍保学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落实法定职责,建立联控联保责任体系;第二,规范招生入学程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第三,健全返学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返校复学;第四,完善工作机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留得住、学得好;第五,严格工作要求,确保任务落实。
(一)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学生家长在控辍保学中的法定职责
1.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
2.州市人民政府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要求,部署、指导、检查和督促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
3.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突出重点对象,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适龄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留守和流动适龄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接受完义务教育,做到零失学、零辍学;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
5.村(居)民委员会注重发挥村规民约作用,配合政府、督促家长做好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工作;
6.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牵头制定入学、控辍保学工作目标,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将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
7. 民政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少年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364号)的要求责令其退回,并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9.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有关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入学、复学、保学法治宣传教育,为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0.各级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文化等部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并追究经营者责任。
11.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失学、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
12.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协助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12.学校认真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严格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规范学籍建立和变动手续。健全失学、辍学学生报告机制。主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接在校流失学生信息。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发现学生逃学旷课、辍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隐患的,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责任;
1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认真做好家庭教育。
(二)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流程
1. 每年3月,县级政府专题研究部署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组织招生宣传;
2. 每年4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户籍、居住证人口为基本依据,全面排查统计区域内年满6周岁及以上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失学、辍学情况,以及家庭经济、家长工作等情况,并于4月底以前,将区域内本年秋季学期应入学、复学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区域、资助需求等情况,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县级政府。
3.每年5月,县级政府根据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需求,按照“需要多少、保障多少、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统筹配置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制定招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计划,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4.每年6~8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复学)通知书。
在招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和随迁子女入学“两为主、两纳入、同城同教”、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零拒绝、全覆盖”、贫困家庭子女“应保尽保”等工作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
(三)如何做好辍学学生返学工作
1.定期监测。教育部门和学校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方式加强学生失学辍学情况监测,建立学籍系统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核查机制,及时发现未入学及失学适龄儿童、少年。
2.辍学报告。学校在开学后10天内对学生入学情况、变动情况、辍学情况以及学籍变化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统计,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在学期间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的,及时报告。
3.依法劝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劝返工作,多次劝返无效的,向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下达《限期复学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究违法责任等,保证失学辍学学生尽早复学。
(四)如何做好控辍工作
1.严格校点撤并程序。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或条件成熟可撤并学校的,必须严格履行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
2.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加强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严格落实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提供多种成才渠道,使学生升学有基础、就业有能力。
3.提高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端正办学思想,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全面提高农村学校管理水平,提高学校吸引力,有针对性地防止初中生辍学。
4.精准救助帮扶。精准确定教育扶贫对象,聚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把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等特殊群体作为优先帮扶对象。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积极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关爱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切实提高扶贫成效。
5.落实资助政策。把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等特殊群体作为优先资助对象,完善残疾儿童少年补助政策。建立留守儿童社会救助制度,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孤儿等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问题,确保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五)严格工作要求,确保任务落实
1.各级政府建立控辍保学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制定本地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作为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把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脱贫攻坚、教育精准扶贫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学校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3.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省级一学年、州市县区级一学期、乡镇半学期、中心校一个月控辍保学定期通报制度,对辍学问题突出的地区、学校进行通报,并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约谈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