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支持独立学院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独立学院的独立办学主体地位,改变当下公办、民办“两不靠”的局面。《意见》明确,从2016年起,启动独立学院规范设置省级验收工作,成熟一家,验收一家。通过省级验收后,报教育部验收。
独立招生 独立颁发学历证书 独立财务核算 独立法人资格浙江:独立学院将获单独“户口”
浙江省教育厅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支持独立学院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独立学院的独立办学主体地位,改变当下公办、民办“两不靠”的局面。《意见》明确,从2016年起,启动独立学院规范设置省级验收工作,成熟一家,验收一家。通过省级验收后,报教育部验收。
据介绍,目前浙江省20所高校共设置独立学院22所,在校生人数已达17.41万,占全省普通本科高校在校生数的29.02%。
长期以来,独立学院办学主体不明晰,政府的各项支持政策不能及时跟进,从而影响了独立学院发展。在此背景下,浙江决定启动独立学院规范设置验收工作,并制定出台支持独立学院发展的配套政策。
《意见》要求独立学院落实好7个独立,即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学院原则上以母体高校隶属关系为依据,随母体高校分别对应由省教育厅主管或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主管。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应通过协议方式明确相关责任和利益关系。母体高校基于产权持有比例参与或确定独立学院改革发展重大事宜,帮助独立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支持帮助独立学院发展。独立学院要依法制定办学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原则上独立学院院长、党委书记要进入理事会或董事会,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根据《意见》,通过省级验收的独立学院,享受同级政府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补助政策;获得的省级学科专业等竞争性项目,享受与公办高校一样的省财政补助政策;同时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