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该条例明确,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的共同责任。

  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该条例明确,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的共同责任。

  该条例规定,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11种情形,学校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该条例还明确,在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或者身体疾病等情形,学校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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