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记者从甘肃省教育厅获悉,《甘肃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县级及以上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0,乡镇及以下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2。

  10月10日,记者从甘肃省教育厅获悉,《甘肃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县级及以上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0,乡镇及以下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2。

  按照甘肃省计划,到2020年,将实现58个贫困县(市、区)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市、区)有实际需求的贫困村幼儿园全覆盖。为满足各地幼儿园对教师的需求,甘肃省制定了《甘肃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对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原则、配备标准、人员结构比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标准》规定,要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分级负责的要求,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左右重新核定一次。县级及以上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0,乡镇及以下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与幼儿比例为1∶12。民族地区幼儿园、特殊教育幼儿园和寄宿制幼儿园,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核定附加编制,附加编制原则上不超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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