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巩固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对口支援关系。落实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团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工作的意见》,继续组织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和薄弱学校工作。
一是巩固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对口支援关系。落实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团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工作的意见》,继续组织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和薄弱学校工作。二是继续实施“特岗教师”计划。每年选招一定数量的大学生为农村牧区特岗教师,不断改善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结构。
三是探索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新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旗县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各盟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新方法和新思路,科学制定交流方案和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交流试点工作。截至目前,我区已有包头市、乌海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等7个盟市相继出台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或《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意见》。截至2014年底,全区共交流教师4379人,校长882人。
四是加大农村牧区教师培训力度。2011年,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1—2015年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对确保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投入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认真落实“国培计划”等相关政策,保障经费投入,有计划地对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进行分类、分层、分岗、分学科培训,全面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五是提高边远地区教师福利待遇。1999年,开始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苏木、乡镇以下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实行浮动工资政策。2009年,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同时对农村牧区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