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福建省申报的14个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进行了督导检查。

  1月5日至9日,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福建省申报的14个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进行了督导检查。本次督导检查是依据《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按照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教育部与福建省人民政府签署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要求,在对福建省申报材料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的。

  督导检查组分5个小组对14个县进行了实地督导检查,共随机抽查学校95所,其中小学45所,初中29所,九年一贯制学校7所,完全中学8所,教学点6个。检查中,核查了相关文件资料、数据;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家长座谈会56个;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6035份,回收有效问卷5887份;采取随机访谈等形式,征求了公众意见。

  督导检查组对14个县的督导检查意见如下:

  一、主要指标达标情况与检查结论

  按照《办法》规定,督导检查组对福建省14个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检查,结果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

  《办法》规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办学基本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各省(区、市)应根据相关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国家标准,制定既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又与国家标准基本相符的省级标准。福建省结合本省实际,就办学基本标准制定了相关指标。督导检查组对福建省14个县的各项指标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学校基本达到了评估标准(详见表1)。

  (二)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

  《办法》规定,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评估标准为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0.55(不要求每个单项指标均达标)。计算差异系数的8项指标数据来源于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差异系数是一组数据的标准差与其均值之比,是测算数据离散程度的相对指标。差异系数的值越小,说明县域内校际间的差异也越小,即学校间的均衡程度越高。核查结果:14个县的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均达到了国家标准。其中小学综合差异系数在0.362至0.588之间;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在0.307至0.52之间(详见表2)。

  (三)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办法》规定,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主要从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四方面17项指标进行,省级可适当增加指标,总分为100分,评估标准不低于85分。福建省根据实际,在本省实施办法中增加了16项指标,共33项指标。核查结果:14个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得分均在86.75至92.1分之间,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详见表3)。

  (四)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

  《办法》规定,评估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需要对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就有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相关问题,征求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家长、学生等不同群体的意见。福建省对14个县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均在85%以上。我们此次也设计了问卷,结合座谈会、随机访谈等方式对以上几类人群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与福建省调查的情况基本相符。

  督导检查组还对14个县教育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未发现作为“一票否决”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综合以上结果,督导检查组认为,福建省14个县达到了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评估认定标准。督导检查组将把此次督导检查结果向教育部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报告,提请最后认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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