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晋江市出台《晋江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实施意见明确,在同一所学校同一级别任职满2届(8—10年)的义务教育阶段校长和在同一所学校任教达6年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应当交流;在同一所学校同一级别任职达2届的校长应重点考核,考核优秀的独立初中、完全小学正职校长,视情况可适当延长任职时间;在完中校初中部连续任教6年以上的教师,不能交流到本校高中部教学的,应列为异校交流对象;在现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的教师列为重点交流对象。

  意见还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原则上不参与交流;处于孕期、哺乳期的教师,可不纳入交流;患重大疾病无法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暂缓交流;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和市级以上重点课题的主持者,可暂不参与交流,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另悉,该市将用4年时间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至2017年基本形成较为成熟的校长教师交流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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