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条例多处创新和规范了深圳大学自身的法定机构治理机制,使深圳大学成为“依法治校、全面监督、高度自治”的法定机构,成为既不同于政府部门也不同于政府下设事业单位的新型法人实体。

  立法引领改革,深圳又有新探索。我国第一部专项高校立法——《深圳大学条例》目前已完成起草工作,并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旨在通过立法和法治手段,加大对深圳大学的支持力度,加快探索和提升我国高校的治理水平和能力。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黄亚英告诉记者这个好消息。

  立法为高校改革提供保障

  深大为何要立法?黄亚英说,国务院批复的《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2008-2020)就明确指出:“加大对深圳大学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办学自主权,推进治理模式改革,创新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把深圳大学办成高水平、有特色的一流大学,为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探索新途径、新方式”。同时,《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还明确提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依照特区立法授权制定法规,予以规范”。此次立法,就是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去年,深圳大学领导专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并商议了深圳大学立法事宜,获人大支持。根据市人大领导明确要求,由深圳大学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经过近一年的工作,深大立法调研工作组在结合深圳大学三十年不断改革创新实践和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高校管理去行政化、减少教育行政审批、切实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等核心和普遍性问题完成了立法草案。

  厘清政府在高校行政权力的边界

  “此次立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创新和规范深圳大学与主办、主管的政府机构的相互关系,争取政府更多支持并将其法定化,扩大和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作为条例的主要起草者,黄亚英向记者介绍。

  自主权不够和行政化严重,一直是我国高校管理体制的一大弊端。用黄亚英的话说,高校被当做政府部门或政府下设的事业单位进行垂直领导。一方面,学校缺乏自主权,人员招聘、经费使用等等,需要层层报批;另一方面,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和高校办学评价高度行政化,高等教育和人才培养的市场机制缺失。

  据介绍,此次立法就是要厘清政府在高校行政权力的边界,最大限度实现深圳大学招生、学科设置、经费开支、人事招聘和待遇、基建和采购招投标、奖惩机制等依法独立高效运行。

  创立大学法定机构治理模式

  条例多处创新和规范了深圳大学自身的法定机构治理机制,使深圳大学成为“依法治校、全面监督、高度自治”的法定机构,成为既不同于政府部门也不同于政府下设事业单位的新型法人实体。

  探索建立理事会制度和全面监督机制是此次立法草案的又一个亮点。理事会将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在人员聘任、预决算编制、学术单位设立等重大事项上,具有审批决定权。在扩大办学自主权的同时,条例对深大依法办学设置了财务审计、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公开、办学质量评估、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教授委员会、决策咨询委员会和教职工民主办学等多项监督机制。

  自主办学从招生开始

  另一项困扰深圳大学的难题——招生,也有望在此次立法中得到破解。当前,深大约有3.6万名各类在校学生,在省外按“一本”招生,在省内除个别专业外,只能按行政要求,“二本”招生。

  “事实上,报考深大的人非常多,我们在省内招收学生的实际分数大多超过了一本分数钱,应该享有‘一本’招生的资格。”黄亚英说,深大要办成一流大学,生源非常重要。“就像做大餐,必须有好的食材”。此次立法,也试图获得人大和政府支持,突破招生瓶颈。

  记者了解到,当前,深大正在加快筹建深圳大学城市学院,用以招收深圳生源的“二本”考生,这样可以在保持深圳市二本招生规模、满足深圳市民对高等教育需求的基础上,力争整体进入“一本”招生。

  不搞“盆景”多“植树造林”

  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环节,当前教育部正在推进我国高等学校制定章程。按照计划,包括北大清华在内的所有985高校需于今年完成章程制定,全国所有高校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早在2011年,被誉为是南方科技大学“基本法”的《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在“充分放权”和“鼓励创新”的方面做了尝试。

  不过,法律界人士认为,大学章程仅为学校内部文件,缺乏普遍法律效力,无法约束政府行为。《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我国高校体制机制改革的一个探索,但其仅为政府规章。而《深圳大学条例》将由人大通过,成为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特区立法。

  “我们制定大学条例,推动高校去行政化,不搞‘盆景’,而是植树造林。《深圳大学条例》的制定,除了突出深大特点外,还要注意普遍性问题,紧密结合国情,努力使大学立法和本条例的实践成为推动国家和特区高教改革方面具有可推广和可复制价值。”黄亚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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