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都市报讯(记者叶晓敏 实习生马雨冉报道)9月10日,自治区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系统予以核办。跨省转学由转入学校提取学生档案。 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同时,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期间学生一般不允许转学。
除此之外,学校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以及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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