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促进内蒙古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继续施行我区2008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有效期2年。
按照要求,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及地质条件安全的地段。高压线缆、市政管线和城市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等场所。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其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环境及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
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城市、县镇学校每班学生人数原则上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高中不超过50人。牧区和偏远山区小学每班学生人数不少于20人,农村小学每班学生人数不少于25人,班额过少的应举办复式教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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