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11月20日,江西省教育厅制定并向各设区市教育局印发《江西省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各市、县(区)必须严格实行义务教育划片招生,严格实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在义务教育阶段分设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作业要进行量化,尽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等等。

任何义务教育学校都不得举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考试

  从201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江西省各市、县(区)必须严格实行义务教育划片招生(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合理设置招生范围),任何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都不得举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考试或变相考试,不得擅自附加条件作为选拔新生入学的依据。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项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精神,各市县(区)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范围、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就近入学的新生占绝大多数。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要在2年内减少到10%以下;低于10%的要巩固并努力继续减少。

  要严格执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要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辖区内每所小学和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招生计划、范围、程序、时间等,接受群众监督。

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各种名目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均衡配置资源,严禁分设重点校(班)和非重点校(班)。江西省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努力办好区域内每一所学校,合理配置校舍、设备、师资等教育资源,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在义务教育阶段分设重点校和非重点校,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各种名目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按照随机的方式对学生和教师实行均衡编班。编班过程要邀请家长、社区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参加,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监督。要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推进小班化教学。

小学一至三年级不留家庭作业 其他年级控制1小时内

  减少家庭作业,严格规范教辅材料订购。学校要开齐开足、上好每一门课。小学一至三年级不留书面式家庭作业,可布置一些适合小学生特点的体验式作业。小学其他年级要将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书面家庭作业总量不超过90分钟。要严格执行教辅材料“一科一辅”的规定,教辅材料购买必须遵循每个学科可选择一种经省级有关部门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和家长自愿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准向学生推荐、推销或变相推荐、推销任何教辅材料。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积极与学校配合互动,共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作出努力。

考试内容严禁超出课程标准 不公布学生成绩排名

  合理安排考试,严禁违规组织集体补课。小学一至三年级不举行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从四年级开始,除语文、数学每学期可举行1次全校统一考试外,不得安排其他任何统考。每门课每学期测试不超过2次。考试内容严禁超出课程标准。教育质量监测不公布学生排名。学校和教师不得在课余时间、寒暑假、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公办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举办“占坑班”及校外文化课补习。

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校外办班

  坚持正确评价,严禁层层下达升学指标。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实际存在的以升学率给学校进行排名和下达升学指标的做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班主任老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作为主要依据对教师进行排名、奖惩。禁止中小学教师违反规定授课、布置作业,禁止教师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校外办班。要严格教师师德考核,采取教师个人自评、家长和学生参与测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定等多种方式进行。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对违反办学行为的责任人要严格问责追究

  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问责机制。江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把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认定的重要内容。江西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行为机构要定期开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专项督导检查,要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建立对义务教育学校经常性督导制度。江西省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办学行为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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