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办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办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enduhecheng@cac.gov.cn。
3.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
附件1: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规定(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的任务要求。党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制定完善对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办法。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全与发展,加快制定完善制度规范,促进深度合成技术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二)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的现实需要。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家园,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在服务用户需求、改进用户体验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诋毁、贬损他人名誉、荣誉,仿冒他人身份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迫切需要划定“底线”、“红线”,规范发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
(三)深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管理的客观要求。在前期已出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对生成合成类算法和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制作音视频内容等的监管要求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厘清、细化深度合成技术的应用场景,明确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信息安全义务,出台具有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门管理规定。
二、起草过程
(一)开展立法调研。深入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调查研究国内深度合成技术发展、应用场景,充分研究国内外深度合成技术发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情况,全面梳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信息安全风险。
(二)组织研究论证。组织系列专家研讨会,邀请科研院所和高校技术、法律专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现状、问题及法律规制进行深入分析,并就《规定》体例框架、主要制度和具体内容开展论证研究。
(三)起草《规定(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落实、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起草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明确深度合成技术、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等概念的含义。明确国家网信部门、地方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基本要求。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强调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第一条至第六条)
(二)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信息内容管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具有与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并对使用者依法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加强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并建立健全相关特征库。加强技术管理,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提供涉及生物识别信息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应当自行开展安全评估,预防信息安全风险。加强训练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处理正当、合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三)明确了深度合成信息内容标识管理制度。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所制作的深度合成信息内容,通过有效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依法保存日志信息,使深度合成信息内容可被自身识别、追溯。对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的深度合成信息内容,应当使用显著方式进行标识,向社会公众有效提示信息内容的合成情况;对其他深度合成信息内容,应当提供进行显著标识的功能,并提示使用者可以自行标识。发现应该进行显著标识而未显著标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按规定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四)明确了监督管理相关要求。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深度合成应用程序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依法依约核验安全评估、备案等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及时采取不予上架、暂停上架或者下架等处置措施。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设置便捷有效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标明备案编号;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对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五)明确了法律责任、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违反《规定》相关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