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是防范和处理校园性骚扰行为的前线,对降低性骚扰行为的发生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高校在防范校园性骚扰方面具有成熟机制和程序。
大学是防范和处理校园性骚扰行为的前线,对降低性骚扰行为的发生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高校在防范校园性骚扰方面具有成熟机制和程序。根据霍布森(Charles J.Hobson)的调查,目前美国97%的高校都有正式的反性骚扰规定,并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90%的高校能就反映的性骚扰问题进行内部调查。除此之外,美国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机构也都对校园性骚扰的受害方提供特殊支持。
大学内部防范机制
目前,许多美国高校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预防和处置校园性骚扰行为的管控机制,设立了以维护校园安全为目标的防范性骚扰行为的专门机构,并且经常通过对外发布声明来表明学校反性骚扰行为的立场。
以密歇根大学为例,该校建立了专门的性骚扰预防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预防性骚扰、性暴力、性侵犯的宣传;对遭受性骚扰的个体提供帮助;提供诸如“同龄人教育计划”等志愿者项目,帮助个体建立共同保护机制。
许多美国高校制定了处置校园性骚扰行为的官方文件,不但强调学校内部反对性骚扰行为的立场,规定校园性骚扰行为的界定,还公布性骚扰事件的处理程序以及处理部门或人员的联系方式,并声明会对受害人提供司法或其他方面的帮助。大学新生在入校时,会收到防范性骚扰的宣传手册,同时还可在校内公布栏及网站上定期了解相应规定。
对于校园性骚扰行为的处理,美国许多高校都制定了内部申诉程序,分为非正式和正式两部分,前者采用由学校主导的弹性协商机制对纠纷进行调解;后者则借助正式制定的性骚扰行为的防范程序来解决纠纷,包括投诉、调查、记录、申诉、惩罚与补偿六个步骤,学校在处理过程中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保密性的原则。一旦校方确定性骚扰事件成立,那么就会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补救,如对实施者进行处分、劝退,对受害方提供学业帮助、心理辅导等,帮助受害方尽快恢复正常学习或工作,另外还会出台相应措施来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行政力量救助机制
在美国,如果受害者不满学校的处理结果,可以向政府机构请求行政力量介入。美国教育部民权事务办公室(OCR)就是专门负责监督教育领域性骚扰政策的执行以及负责对校园性骚扰事件予以行政干预的政府机构。
在保护学生免受性骚扰行为的危害方面,民权事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禁止任何人员与组织在接受美国教育部所提供的联邦财政援助的项目或活动中以任何理由进行歧视或伤害行为,同时也负责受理校园性骚扰行为的受害方(或第三方)提出的行政救助请求。另外,该机构对于校园性骚扰的界定和解释会对法院处理性骚扰案件产生重要影响。
按照民权事务办公室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受害人及他人)都可以在性骚扰行为发生的180天之内,对接受联邦财政补助的教育机构或个人以性别歧视(包含性骚扰)为由提起正式行政诉讼。在提起正式诉讼之前,鼓励受害人尽量了解并利用高校内部申诉程序进行解决,如果投诉者已经使用校园内部申诉程序,那么其必须在校园申诉程序已经结束后的60天内提出诉讼请求。接到申诉请求后,民权事务办公室会进行初步调查以便确定申诉是否合理,一旦认定该投诉符合规定,那么便会正式接受申诉人的投诉,并启动调查、调解、提起诉讼的行政程序。
民权事务办公室会在初步调查后召开由当事各方参加的协商会议,其目的是帮助各方尽快达成共识并对外发布调查报告,如果在协商会议上无法达成和解,那么将由司法相关人员来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诉讼。
特殊司法判决机制
除申请行政机关介入外,校园性骚扰行为的受害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调查、起诉、初审、上诉和审判的司法程序来获得补偿。美国法院在审理校园性骚扰案件时会采用一些特殊的审判方式和原则。
由于性骚扰在美国被视为一种性别歧视,因此《美国1972年教育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第九章成为保护教育领域的参与者免受性骚扰行为危害的法理依据。但是由于《修正案》仅适用于“接受联邦财政资助项目的机构”,受害人无法根据该法向实施骚扰的个人(或管理者)提起诉讼。为了弥补这一漏洞,美国法院在审理校园性骚扰案件时通常会将其定性为一种故意侵权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有意造成伤害(或能够认识到可能会对他人引起伤害)的行为,一旦侵权行为成立,那么受害人就能够依据民法“1983条款”向学校管理人员或其他独立个体进行索赔。“1983条款”和《修正案》两部成文法成为审理校园性骚扰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由于校园性骚扰行为一般被认定为侵权案件,因此校方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事故连带责任,不能将这种责任进行推脱。按照英美法的规定,连带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这就使得雇主不得主张已尽相关职责而不负责,即使雇主本身无任何过失,仍应对受雇人的行为负责。“雇主负责”的法理基础是“归责于上”,即受雇人在职务范围内的后果,直接归责于其雇主,雇主就其受雇人在职务范围内的一切侵权行为皆应负责。这种法理安排的目的是通过强调雇主的连带责任来促使雇主出台措施保护被雇用者(或被管理者)的合法利益。
校园性骚扰案件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不同于普通侵权案件。在审理普通侵权案件时,诉讼的发起方将承担举证责任。考虑到性骚扰行为的隐蔽性与瞬时性等特点,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就成为审理性骚扰案件的关键。如果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审理,那么原告的胜诉将十分困难。为了补救举证缺陷,美国法院在对待性骚扰案件时通常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变更当事双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被告提供反证证明其侵权行为不成立。
此外,在英美法系中,“品格证据”是指用某人曾经的品性或性格特征作为证据来证明此人在特定情况下仍会实施相同的行为或表现出同样的特征,可分为“原告方品格证据”与“被告方品格证据”。美国法院在审理校园性骚扰案件时,通常会采取一种特殊的、有限制的、不完全的品格证据策略,即仅允许使用被告方的品格证据。之所以强调校园性骚扰案件可以采用有选择性的品格证据,其目的在于尽量还原案件的是非曲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段世飞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