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3日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3日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规定,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自9月4日起实施。

  《解释》明确了下列4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解释》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大致涉及六个方面:一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二是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是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四是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五是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六是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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