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部长令形式正式颁布,并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作为我国校外培训行政执法方面第一个专门性法规,是校外培训领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教育法治建设取得的重要进展,具有标志性意义和重要积极作用。
《办法》开篇处即强调了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遵循的主要原则,这些刚性要求不仅在立法过程中得到体现,而且反映在《办法》主要法条规定中,在《办法》条文布局和实施过程中发挥提纲挈领的作用。《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依法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一、坚持公正、公开的法治精神与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是法制建设的核心要义。《办法》全面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的公正、公开的精神与原则,从明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适用对象入手,以清晰、具体的规定明确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等关键内容,对相关各方的权责进行了系统性规范。
《办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现阶段法规层面没有明确规定而执法实践中比较困扰的一些具体问题,依法作出了解释与规定。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中的实施与管辖问题,《办法》中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又如“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和“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如何界定问题,《办法》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做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办法》没有拘泥于一般行政处罚法规办法只就某一行业领域如何实施《行政处罚法》做程序性规定的立法思路,创造性地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有效地解决了执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方针。《办法》立足于以人为本的教育行业特性,遵循国家立法精神和司法原则,对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方针。一方面,《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四种情形,提出应予以教育但可以不予处罚;第十四条对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五种情形做了规定。《办法》在“处罚程序和执行”章节中,对当事人及时改正并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明确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另一方面,《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依法从重处罚的七种校外培训违法情形,并在“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章节,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作出了不同等级的处罚规定,进一步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立法价值导向。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规范执法的原则。《办法》中提出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办法》本着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相统一的立法原则,以专门章节就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实施的立案情形与审批撤销、取证办法与权责、告知方式与事项、申辨与听证、处罚结果法制审核与审批流程、送达办法、行政复议等有关程序做出了系统性规定,规定十分详尽,无论执法者还是违法当事人,均能一目了然、照章行事。《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还就执法监督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公开通报机制、统计报告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既强化对处罚过程中滥用、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又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久久为功推进“双减”政策落地见效。
《办法》起草过程中与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多次组织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从业人员和教育、法律专家进行研讨,提供建议意见。下一步,协会将宣讲《办法》有关内容,力争实现校外培训举办者和从业人员对相关规定应知尽知,依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根据《办法》进一步修订校外培训行业自律公约与服务规范,提高行业自律水平,积极促进校外培训规范、安全发展。(刘林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