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露(湖南工商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党委副书记)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既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题中之义,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实践应用,更是实现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的基本遵循。

  一、完善立法,形成系统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规范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首先要自觉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需求,构建与完善系统完备、层次合理、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教育法律制度规范体系,以法治推进教育体制持续优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一步健全了“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要求,更加明确了教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和若干重要制度。立法上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教育法》为基本引领,同时涵盖《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多部法律以及大量教育法规、规章的教育法律规范体系。

  面对新形势,教育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持续加快教育立法步伐,推动党的全面领导入法入规入章程。

  一是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六修五立”规范体系建构,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彰显中国水平、符合中国法治要求的教育法规范体系,确保引领教育事业始终在法治轨道上顺利推进“有法可依”。

  二是教育立法必须与教育改革重大决策相衔接,研究教育改革方案,须同步规划落实相关教育立法问题,及时提出制定或修改教育法律法规的建议。

  三是全面深化教育改革的成果也应通过制度予以固化,进而通过法律动态性、立体性地实施,确保相关制度各个环节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结构严整地运行。

  二、优化执法,提升教育行政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注重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改革,通过建立、调整、平衡与教育相关的各种关系和各方主体利益,明确教育法律关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行政执法体系,不断提升教育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深化改革,积极在教育系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教育高质量发展奠定了牢固的教育执法基础。但需要注意的是,教育依法行政本身是一项全局性、复杂性、系统性的治理改革,应进一步落实《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要求,夯实教育行政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提升之基础。一方面,要加快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依法清理、精简行政权力,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学校管理等方面职责范围,为开展教育行政执法奠定良好基础;另一方面,要坚守高质量教育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与权责统一原则,积极创新高质量教育的执法体制与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保障学生、教师、学校等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利益。

  此外,还需要注重发挥教育执法部门以外的治理主体能动性,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推动构建行政主体、学校、家长、社会组织、市场监管等多元主体联动式的高质量教育执法机制,汇聚教育法治化发展的“最大公约数”,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高质量教育生态。

  三、公正司法,坚守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底线”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要坚守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公正“底线”,将学生、教师、学校在教育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权利诉求与权利救济落到实处。

  教育高质量发展中的司法公正融合了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法治精神,是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以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公正价值目标为价值旨归,应当从两个维度展开。

  一是保障高质量教育发展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既要立足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规范体系,对教育高质量发展中的各类纠纷定分止争,也要通过主动参与立案、回避、审判、上诉等司法程序,为社会公众提供参与司法程序、接触司法活动的机会,畅通社会公众意见表达的渠道,让人们在教育纠纷裁判中感受到“看得见的正义”。

  二是要保障高质量教育发展的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适时吸收社会理念、社会价值,考虑到一般社会公众的道德理念与价值判断,防止陷入机械适用法律条文之泥淖,并且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尊重教育领域纠纷类型、主体、法律适用特殊性,针对特殊案件注意灵活运用法治精神、法治理念与法治原则来实现个案正义。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是教育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着力将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全面依法治教,应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切实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不断创新教育法治实践,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全面建设教育强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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