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被判贪污罪后仍继续任职】2023年8月7日,陆丰市某某职业技术学校原老师林先生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郑某甲曾经被判犯贪污罪,但8年来先后两次通过陆丰市教育局中小学校长考核,违反《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8月8日,郑某某回应记者称:“相关部门做了调查核实,证实当时纪检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陆丰市相关负责人表示:知道此事。

据南方日报客户端报道,郑某某现任广东省陆丰市东海某某中学校长。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5年1月12日,陆丰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甲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郑某某被判贪污罪后继续任校长

8月7日,上游新闻记者从林先生展示的陆丰市法院网站审判流程公开信息截图显示,案号:(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296号。案由(当事人):贪污罪(郑某某、郑某)。立案时间:2014年9月23日。审理到期日:2015年1月23日。

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关于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296号】”裁判文书。

文书显示,被告人郑某甲任职于某某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期间伙同他人私设小金库,个人获账款193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利用职务之便利截留学生的课本、资料费等款项,并以节日费的名义从中私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陆丰市教育局根据被告人郑某甲的政绩,书面恳求给予酌情处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陆丰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的意见。鉴于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能投案自首,积极退清赃款,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1月12日,陆丰市法院一审判决,郑某甲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陆丰市某某职业技术学校原老师林先生告诉记者,此案中的被告人郑某甲就是郑某某。据2021年4月7日,南方日报客户端报道,陆丰市东海某某中学校长郑某某表示:“我在这所学校任了十年的业务副校长后,才被调去其他学校,结果去年(2020年)校长轮岗,兜兜转转我‘回家’了。”2022年6月7日,郑某某以校长身份接受陆丰市融媒体中心的电视采访。

教育局回应:

除郑某某外,市教育系统没同类现象

2018年,由于对“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节日补贴发放”等持有异议,林先生与时任校长郑某某产生矛盾,从2018年起,他不断地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郑某某的相关问题。令林先生吃惊的是“判决生效后的8年里,郑某某‘带罪’先后两次通过市教育局考核。”

8月8日,上游新闻记者登录陆丰市教育局官网检索看到,2020年9月8日教育局公布的“2019-2020学年度陆丰市中小学校长绩效考核结果”显示,陆丰市某某职业技术学校校长郑某某为“合格”。2022年12月7日,陆丰市教育局发给林先生等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2021-2022学年度全市学校校长绩效考核中,将符合条件、业绩突出的郑某某同志评定为一等。”

对于林先生举报和反映郑某某被判贪污罪后仍担任校长一事,陆丰市教育局做出回应。陆丰市教育局在上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及2022年5月10日教育局“关于对微信公众号反映的有关问题的说明”等红头文件均写到“2015年6月,陆丰市纪委对郑某某同志的违法违纪问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2015年8月,陆丰市监察局对郑某某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由于当时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没有对其作出职务调整决定或建议等组织措施,郑某某同志继续担任陆丰市某某职业技术学校校长职务。由于郑某某在陆丰市某某职业技术学校任校长职务满两届,需进行交流。按干部管理权限郑某某同志的职务由市委任免,2020年9月市委调整郑某某任陆丰市东海某某中学校长。除郑某某外,我市教育系统没有出现其他同类情况人员继续担任校长现象。”

请理解想干事创业的校长的不易

林先生因为在2021年旷工187天,2022年2月28日他被陆丰市教育局解聘。8月8日,林先生告诉记者:“那时候我是教师,除去节假日和寒暑假,旷工187天意味着一年都没到校上班,这可能吗?”

他认为,2020年郑某某“带罪”调任到另一所中学任校长违反了2017年1月施行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陈某某在2022年1月上任陆丰市教育局长,得到举报信息后,继续放任此情况持续,而我遭遇了陆丰市教育局的不公平对待。”目前,林先生在第三方社交平台个人主页发布了多篇文章,指责陆丰市教育局现任局长陈某某“不作为”“黑箱操作”等等。

对于林先生的举报内容,陆丰市纪委也进行调查核实。2022年6月16日,陆丰市纪委在向陆丰市教育局党组发出“关于反映市教育局陈某某同志有关问题核查结论的函”中写到,“2022年5月16日,经我委主要领导批示,迅速成立核查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经过核实,反映我市教育系统中的一些问题失实或查无实据,一些问题确实存在,但都是陈某某任教育局局长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反映陈某某同志的有关问题均失实或查无实据。”

据记者了解,目前陈某某已向陆丰市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起诉林先生,案由是“诽谤罪”。8月8日下午,陆丰市教育局局长陈某某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这个事情在走程序,法院正在审理。”对于郑某某被判贪污罪后仍任校长一事,他回应:“这是以前的事情。”陆丰市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知道此事,但婉拒记者电话采访。

律师说法》》

“免于刑事处罚,那也是贪污”

2017年1月17日,中组部与教育部联合印发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重庆执业律师聂炜昌认为:“首先看当地教育局的考核用人标准中,是否包含对有犯罪记录的人做禁入限制。其次,2017年1月13日施行的《暂行办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载明‘犯罪记录’字样,但《暂行办法》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廉洁从业’。所谓‘廉洁’,就是‘公正,不贪污’。当事人被陆丰市法院一审判决构成贪污罪,虽然免于刑事处罚,那也是贪污,也就是不廉洁。当事人已经“不廉洁”,显然违反《暂行办法》的规定,不符合任职的基本条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要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防止‘带病提拔’。也就是说,在任命当事人为校长之前,就应该对当事人的‘廉洁’表现进行考察。在当事人已经有‘贪污罪’犯罪记录的前提下,仍然将其任命为校长,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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