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沂州,一初中女生在校外汉堡店内被多人轮流掌掴,涉事霸凌者被学校批评教育、停课惩戒。目前,霸凌者想要经济赔偿和解,警方已介入处理。...
山西沂州,一初中女生在校外汉堡店内被多人轮流掌掴,涉事霸凌者被学校批评教育、停课惩戒。目前,霸凌者想要经济赔偿和解,警方已介入处理。
该名被打女生王某,在校内时,与在霸凌者武某之间因琐事发生过争吵,导致武某怀恨在心,一直想要找个机会教训一下王某。
事发当日下午,武某便以过生日为由,假装邀请王某到校外某汉堡店一起庆祝,当时王某信以为真。心想以前与她发生过口角,借着这次过生日化解矛盾。她立刻在学校附近购买了生日礼物。
在当天晚上6时40分,王某到达汉堡店内,发现给武某过生日的有20多人。武某看见王某已经到来,便主动上前邀请其到桌前坐好,王某做好后,便将礼物拿出来放在桌子上。
同时,其他5个霸凌者将王某围了起来,二话不说打起王某的耳光,一个接着一个打,一个霸凌者打累了,就换另一个继续打,6个人轮流着打,一直打到天黑为止。
另外,他们6人还拿起手中手机进行录像,将视频上传至微信群内炫耀,供他人观看。
不仅周围那些围观同学,还有汉堡店的老板,都没有上前制止,放任王某挨打的这种结果的发生。
学校做出这些霸凌者批评教育、停课惩戒,警方已介入处理。另外,6名霸凌者家长想要进行经济赔偿达成和解,王某正在办理转学手续。
很多网友表示,今年的校园霸凌格外多,这些12至14岁的学生,正处于青春叛逆期,喜欢出头,对于他们的霸凌行为,应当严肃处理。
也有网友表示,初中生正处于人生观形成,要对他们加强教育管理,并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怎么看呢?
1、校园霸凌案件屡见不鲜。他不仅侵害了一个学生的身体心理情况,更是一种校园风气的展现。对于那些校园霸凌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句话说,在学校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王某是在校外受到武某等人的霸凌,并没有在学校内部发生,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武某等6名霸凌者为了发泄私愤,无视社会管理秩序,在汉堡店内公开场所肆意殴打王某耳光,给其带来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创伤。她们6个人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根据当地教育局的通报,武某等6人可以推测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要责令其价值严加管教,不允许再出现违法行为,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再次发生。
2、武某等人对王某的身体和精神的损坏,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承担侵权责任。
武某等6人对王某的掌掴殴打,对其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关的医药费用。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武某等6人殴打王某,侵犯了其人身权中的身体权和健康权,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王某及其监护人有权请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武某等6人手机录像并将视频上传网络,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权中的名誉权,降低了王某的社会评价,属于公开侮辱王某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她们6人因侵害王某的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
3、该汉堡店的老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场所汉堡店老板未及时制止武某等人殴打王某的行为,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某身体和心理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并按照相应的责任进行赔偿。
4、本案启示我们:
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社会、家庭、学校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的减少校园霸凌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起关键作用的还是属于家长的日常教育,以及家庭环境的影响,才是孩子良性成长的关键。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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