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10月8日止。公示期内,如对验收结果有不同意见,请向我部书面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逾期及匿名反映恕无法受理。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等要求,在学校总结自查、省级验收检查的基础上,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第三批立项(含补充立项、申请延期验收等)的398所项目学校进行了综合评议和全面复核,拟同意389所项目学校通过验收,正式确定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9所项目学校未通过验收,现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期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10月8日止。公示期内,如对验收结果有不同意见,请向我部书面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逾期及匿名反映恕无法受理。我们将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反映情况的书面意见请于10月8日之前通过邮递(以邮戳为准)、传真或电子邮件(扫描件)送达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邮政编码:100816;

  联系电话;010-66097867、66097837;

  传真:010-66097741、66020434;

  电子信箱:zcszhc@moe.edu.cn

  附件:

  教育部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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