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近日修订后印发,明确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前提下收取,坚持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学校和教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办法》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既包括公办中小学校,也包括民办中小学校。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违规增设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课后服务费。中小学代收费项目为教材费、作业本费、校服费、补办证卡工本费、校外活动费、研学实践费、学生健康体检费。
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劳动周劳动实践。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办法》明确,中小学开展研学实践,要尽可能利用本地资源,小学四到六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县域、初中一到二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市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学校要事先征求家长意见,按照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按次向学生据实代收,并公开收费明细。研学实践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
《办法》由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自2022年6月20日施行,有效期5年。
全文如下:
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及学生家长负担,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2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四条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违规增设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第五条 公办中小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其收费标准由省、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
第六条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1、伙食费。学校应根据带量营养食谱,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学生食堂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学校学生食堂要建立专户专帐、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分月定期公布学生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生食堂要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凡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中小学食堂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零租赁、零折旧。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企业配餐的,学校除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
2、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收费主要用于厨工工资、水电费、燃料费开支。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发展改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限额内核定。
3、课后服务费。校内课后服务可采取财政补贴、学校支持、适当收费、社会资助等方式筹措课后服务工作经费。课后服务收费必须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制定,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一般以一学年为固定期,所收取费用应上缴非税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代收。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将寄宿管理等学校常规管理服务纳入课后服务收费内容。
第七条 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1、教材费。高中阶段学生购买选用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中小学生自愿选用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门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学校应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为学生无偿提供代购服务。各地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教育期刊列入教辅资料,应由学生自愿征订。
2、作业本费。各中小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安排学生完成课堂作业的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代学生统一无偿购买。中小学作业本费已由市州、县财政负担的,继续由财政负担;对县市区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可酌情收取,收费标准由市州、县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3、校服费。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校服费应据实代收、不得营利,并严格执行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校服管理的规定。采购单位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校服生产主体要加强校服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标识信息,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学校应对校服进行认真验收。各地要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4、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证卡(含一卡通)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证卡(含一卡通)收取成本费用。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5、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劳动周劳动实践)。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6、研学实践费。中小学开展研学实践,要尽可能利用本地资源,小学四到六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县域、初中一到二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市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学校要事先征求家长意见,按照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按次向学生据实代收,并公开收费明细。学校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照管辖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研学实践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严禁未履行报备程序自行违规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活动,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承办机构基地等名义代收研学实践费,严禁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研学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承办机构基地利益输送,损害学生利益。
7、学生健康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健康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健康体检,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普通高中学校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体艺类课程培训收费。严禁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严禁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 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 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收费、摊派或捐资。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收取保险佣金。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除伙食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条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严禁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学校和教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交费学生。
第十二条 各地要按规定将经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务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示。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官网、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及时公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使用情况、投诉电话等,增强收费管理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应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一律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但必须建立学校财务账代收费往来科目。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第十四条 各地要将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学校代职能部门统一收取的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按我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项目和标准代收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施行,有效期5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6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