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通过6章30条具体要求,对教育督导的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细则》是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力促教育督导“长牙齿”的重要举措,使自治区教育督导的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得以确立,对今后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利剑”作用,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中央重大教育决策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推动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提高政治站位,把握督导问责方向

  《实施细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教育重要论述,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各方面。《实施细则》不仅明确了督导对象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督导工作人员等,还提出了教育督导问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这些内容为自治区未来教育督导问责的实施明确了方向。

  明确问责内容,确保问责执行

  《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结合自治区教育督导工作实际,明确了对政府、学校、相关责任人、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应当进行问责的41项具体情形,规定了教育督导问责的具体适用。

  细分问责方式,解决“如何问责”难题

  《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问责方式及适用。明确了对被督导单位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问责方式,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处分等问责方式,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组织处理、处分等问责方式。同时,规定了以上被问责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实施细则》还规定了阻挠、干扰教育督导工作等5种从重处理的情形,对树立督导权威,确保督导问责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撑。

  严肃问责程序,明确问责实施

  《实施细则》进一步严肃了问责程序,保证了督导问责的程序规范。《实施细则》明确了督导问责应该遵循调查认定、启动问责、意见告知、陈述申辩、形成意见、形成问责决定、公开、申请复核或申诉、作出复核决定或申诉处理决定、反馈、归档等程序。严谨的问责程序在规范督导问责行为的同时,必将对督导问责的效果产生良好作用。《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教育督导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构建了自治区、盟市、旗县分级督导问责体系,可有效推进层层抓落实工作格局的形成和巩固。

  下一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各级教育督导部门深入学习,持续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工作,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督导工作人员知晓《实施细则》的核心要义,为教育督导问责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强化问责意识,结合“双减”、校园安全、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教师工资待遇、教育经费投入、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落实等重点督导事项,针对不落实的人、不落实的事,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形成有力震慑,真正体现教育督导“长牙齿”的威力,推动各项教育重点工作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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