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双减”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营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生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5月25日,成都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全面规范招生入学行为

  义务教育招生“四个严禁”

  严禁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或以竞赛证书、学科成绩等为招生依据选拔生源;

  严禁与个人或社会机构挂钩招生;

  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不得跨设区的市招生;

  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形式提前登记收费、自主招生或自行开展招生相关报名活动。

  普通高中招生“五个不得”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范围招生,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擅自变更计划、提前招生、跨区域单独组织考试招生和掐尖招生;

  不得以签约录取、承诺录取等方式违规招生;

  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更改考生用户名和密码,限制、代替和误导考生进行志愿填报;

  不得擅自确定录取分数线;

  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含指标到校生)。

  严禁违规开展招生入学宣传

  民办学校对外发布的招生信息(含招生简章和广告等)需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严禁学校(含与媒体合作、以家委会或教师个人等名义)宣传升学率和学校排名、炒作中高考“状元”和考试成绩、鼓动择校热等。学校招生宣传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诋毁其他学校,不得擅自变更或简化学校名称。

  全面加强学籍注册转接监管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学籍系统,落实招生计划刚性执行,加大学籍监管力度;要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数设置学校学籍注册数,并与录取名单进行核对。不得为超计划、违规选拔、违规跨区域招收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接,不得空挂学籍、学籍造假。市教育局将进一步完善学籍异动情况监测通报机制。

  严格落实国家学制管理规定

  严禁以学制改革、小初衔接为名提前选拔、预录学生。任何学校未经市教育局同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学制改革实验或课题研究。

全面加强违规查处力度

  强化教育督导并严肃问责

  教育督导部门将规范中小学招生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学校年度综合评价,并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对存在问责情形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问责。

  坚决查处学校违规招生行为

  对违规义务教育学校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义务教育新优质学校荣誉称号等处罚并限期整改。

  对违规普通高中学校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下一年度招生扶持政策、撤销省级示范高中荣誉称号等处罚并限期整改。

  对严重违规的民办学校给予压减当年或次年招生计划、取消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办学许可的处罚。

  建立招生“黑名单”制度,把严重违规的学校、校长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从重查处校长教师违规招生行为

  视情节轻重对校长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并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资格;教师招生违规行为按照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有关规定处理。

  坚决查处校外机构违规招生行为

  依法从严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等违规行为,对违规参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校外培训机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列入“黑名单”,纳入征信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坚决压实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任

  对违规跨区域招生造成的一切稳定问题及所需经费问题由招生地政府及相关学校承担责任。对不能有效防止和纠正辖区内违规招生的,市教育局将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通报区(市)县政府并按管理权限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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