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教育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和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2022年年底前,各地要全面运用国家或地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平台,实现“平台收费、专户核算、序时拨付、退费顺畅、全程可控”的监管闭环。
《通知》要求,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应当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严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利用法定节假日、周末、寒暑假开展培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一次性收费(含以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和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校外培训机构提前收取费用时,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通知》明确,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服务时应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合同应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版)。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向学员开具规范发票(含电子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培训收费如实开具,不得填写与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学员索取收费发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或违规收费凭证侵害学员合法权益。对学员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版)约定办理。收费时存在优惠约定的,应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款。
《通知》规定,各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或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的具体方式和相应监管平台,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全部纳入监管。各地预收费资金监管平台投入运用前,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开设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按总额不得低于该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费用总额的标准,存入保证金,并签署放弃提款权利协议。各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在审批机构时,应将预收费监管作为必备内容予以审核,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不予审批。相关主管部门要在“双减”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做好教育部门原审批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或原学科类转型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信息或风险保证金的交接工作,通过加强预收费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爆雷”“卷款跑路”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