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八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首部涉及家庭教育领域的法律,《家庭教育促进法》一经发布,在社会各层面引发了广泛的反响;其不仅强调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所应承担的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家庭教育应有的内容、方向及方式,同时也规定了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国家机构和各类相关社会组织等...
2021年10月2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八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首部涉及家庭教育领域的法律,《家庭教育促进法》一经发布,在社会各层面引发了广泛的反响;其不仅强调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所应承担的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家庭教育应有的内容、方向及方式,同时也规定了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国家机构和各类相关社会组织等均应在各自职责范围领域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与服务,让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在社会层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作为上位法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已正式施行,而要让相关法律条文的目的与初衷得到落实,势必需要推动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进一步完整完善、同时在社会宣传方面做好配合支持与方向引导工作。现围绕三个问题做一些探讨与建议:
一、将“家庭教育工作职业资格”纳入“准入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家庭教育促进法》突出强调了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与相关社会组织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服务和支持的工作职责与具体工作内容,倡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和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专业队伍。而当前阶段,在家庭教育工作领域的工作人员和机构,普遍没有资格资质、或持有的资格资质缺乏权威性。目前,在由国家统一权威认证和管理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并没有“家庭教育”相关的职业资格;社会上涌现的家庭教育工作领域的培训与资格认证,多由各类社会机构、特别是挂靠于相关政府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或学术机构的社会组织自行提供和认证,缺乏科学性、权威性和统一性。
“家庭教育”作为影响未成年人成长最关键的领域,相关外部指导与服务支持,一方面应具有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学界研究没有争议、代表当前教育发展方向的科学性与先进性,另一方面应清晰相关工作与家庭教育本身的边界、把握职责范围与工作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这就对相关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与工作人员提出了较高专业要求,需要有准入性的资质门槛。
据此,建议国家将“家庭教育工作职业资格”纳入“准入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同时对相关服务机构的资质也进行“准入性”认证发放。由国家就从事、特别是专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和机构应经过的课程培训、应具备的素质资质、应符合的各类标准、以及应通过的考试考察内容等联合顶尖学术机构进行统一研究确定,并由国家提供全国统一的考试考察、资格资质认证与管理平台。对于专职从事“家庭教育工作”的人员与机构,应要求其在获得资格资质后方可进行相关工作;对于工作中涉及“家庭教育工作”的人员,则鼓励其获得相关资格以更好开展工作。
二、建立家庭教育外部介入的“触发机制”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各级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负有促进家庭教育的相关相关职责、同时鼓励社会各类组织为家庭教育提供各类资源支持与指导服务,在实施过程中,首当其冲的就是需要明确外部介入与家庭教育本身的边界界限、介入主体、介入条件、介入程度、相关工作的工作目的与职责范围等。
譬如,学校教师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如有发现学生有被虐待、缺乏正确家庭教育或缺乏事实监护的情形,或社区居委会或相关政府行政部门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定期寻访和了解后排查发现异常情况,是否有责任和义务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后又应如何进行处理、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何时及如何介入到家庭教育中去。
建议,《家庭教育促进法》首先明确了家庭的主体责任,因此在政府行政部门及相关社会组织为家庭教育提供相关支持和协同时,应清晰和把握其与家庭主体责任间的职责边界、不轻易介入或取代;而在特殊情况发生时、需要主动介入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的情形,则应从法律层面上确定相关“触发机制”:即在什么情况和条件下,哪些政府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可以介入家庭的家庭教育领域,介入时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目标应该包含哪些具体内容,同时在什么条件下应适时退出、重新将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交还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三、建立和完善“监护人制度”
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各种未成年人事实缺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家庭教育提供责任缺失或不明的情况:例如广泛存在的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儿童,其父母作为监护人长期无法提供事实监护、同时对于照顾留守儿童的事实监护人又没有正式法定的监护权转移或委托程序,这就导致留守儿童的成长监护、家庭教育提供责任等留有空缺;再例如,各类异地求学寄宿学校的未成年学生,对于其在学校下课后时间、周末时间甚至寒暑假时间,家长和学校对未成年人所应负有的监护职责与权利、家庭教育提供的责任与权利的界定目前均处于法律未与明晰的灰色状态,无法确保未成年寄宿学生的成长获得全程监护、其获得家庭教育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对此,建议应从法律层面全面梳理并提供各类情形下的监护人转移方案、在法律层面确定各类情况下的监护人及监护委托关系,确保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应有法定监护人予以全面覆盖、确保时刻有有监护能力的事实监护人为其提供成长需要的环境与教育、正确导向的家庭教育。同时,也应明确父母作为监护人在相应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并努力从政府政策措施层面致力于逐步排除类似留守儿童跟随父母生活的各类障碍、减少父母作为监护人无法提供事实监护、无法提供家庭教育情形发生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