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正当权益,民政、司法、基层组织更应担当起主体责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及公益组织则应通力协作、有效衔接,构建有效的保护机制,让这类特殊未成年人群体得到帮扶,实现健康无忧地成长。
近日,媒体聚焦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成长。有专家根据司法部调研数据估算,截至2018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数量约为69万。贫困、辍学、流浪、乞讨、被歧视……一些未成年人因父母在高墙之内,缺乏照料而成为“事实孤儿”。
2019年,民政部、司法部等12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将事实无人抚养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保障范围,提出民政部门应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公安、司法、医疗保障等部门和组织应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
罪责自负是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现实中,一些罪犯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或家庭支柱,这些人因违法犯罪被判处监禁刑后,虽然其未成年子女未受到明确的牵连,却因无人照料处于困境。如无人接送上学、无人提供基本的衣食住行,生病后无人照料,成为典型的弱势群体,甚至沦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儿童”。
如果对这些未成年人不管不问,无疑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漠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政府部门有责任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无论是其父母因犯罪被判刑,或者是被父母遗弃,亦或是自身系流浪乞讨人员,都是需要被照料的“困境未成年人”。
在任何一个文明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都应是无差别的、平等的。哪怕未成年人自身违法犯罪,其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也应得到保障。举轻以明重,仅仅因为其父母服刑,未成年人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显然不是合理现象。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该遗漏这些父母坐监服刑的特殊未成年人。
特别是,当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能够得到妥善安置、帮扶的话,对服刑人员及其未成年人子女都是好事。服刑人员可以因此看到个人及其子女的未来,感受到社会的温度和司法的文明,进而真诚认罪服法,努力回归社会。这些未成年人获得正常的教育、医疗、生活等基本保障,不被排斥在社会边缘,可以预防他们违法犯罪,仇视社会,成为“二代罪犯”。
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正当权益,民政、司法、基层组织更应担当起主体责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及公益组织则应通力协作、有效衔接,构建有效的保护机制,让这类特殊未成年人群体得到帮扶,实现健康无忧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