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将现行教育法中规定的“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冒名顶替入学及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1月20日,教育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教育公平,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明确了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冒名顶替入学或将被撤销入学资格并停考一至三年。

  草案共5条,主要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对现行教育法涉及教育指导思想、地位、方针、内容的4个条款作相应修改,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或将被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已取得学位学历证书的将被撤销;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将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将现行教育法中规定的“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冒名顶替入学及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亦从重惩治组织、指使、参与冒名顶替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组织、指使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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