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媒体上不时能听到有关国家不再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声音,有些举办者对自己从事的民办教育事业抱着埋怨情绪,对民办教育发展缺乏了信心。
近年来,媒体上不时能听到有关国家不再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声音,有些举办者对自己从事的民办教育事业抱着埋怨情绪,对民办教育发展缺乏了信心。2016年11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被业界称之为是民办教育迎来发展春天的标志,但为什么在4年后的今天,会被业界认为民办教育发展进入了冬天呢?其实,这源于国家对民办教育发展提出的规范化发展要求。
民办教育发展规范不断细化和强化
我们不妨回顾一下近年来国家出台关于民办教育规范发展的文件:
2018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2020年8月17日,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对教育收费提出了规范管理的多项措施;202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营利性幼儿园作出诸多限制。
每一个文件颁布后,都会有专家站在某个角度进行解读,也总会有民办教育举办者发表个人的观点,导致了“国家不允许办民办幼儿园了”“国家严控民办教育发展”舆论倾向,加剧了业界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悲观情绪。笔者认为,这是部分专家和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政策的过度解读,
是对民办教育发展不自信的表现。
国家一如既往地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笔者梳理了一下国家在最近4年内有关发展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2016年11月7日,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发展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支持和规范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2017年1月18日,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之后,国务院、教育部、民政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出台贯彻落实民促法10个系列文件,促进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和健康发展;2018年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指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逐步提高教育经费总投入中社会投入所占比重;2018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坚持公办民办并举,鼓励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办园;2019年1月24日,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指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2019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20年8月17日,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收费意见》)明确: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体制。其中“多渠道”当然就是包括社会力量兴办民办教育。
不难看出,自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的4年来,国家就教育改革发展不断有新的政策出台,其中无一例外地提及民办教育,并都传递出鼓励和支持发展的信息,而从没有要限制发展的表述。
民办学校的发展氛围将会得到更多改善
以最新的《收费意见》为例,文件中有很多可圈可点的政策:
一是民办义务教育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收费意见》指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不足部分,应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显然,国家没有歧视民办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学生,同样享受相应的免费和补贴政策。
二是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将会常态化。《收费意见》指出: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收费调整周期太长是民办学校举办者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上述规定,必将能改变价格调整的时间周期,这对民办学校发展是极为有利的。
三是成本测算口径有望作调整。《收费意见》明确:各地要开展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工作,规范教育培养成本调查行为。民办学校办学成本的核算办法,一般以前三年平均办学成本为依据,这有其不合理性;补充养老金是否能纳入办学成本也困扰着举办者;“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也常被民办学校认为不合情理。这些问题民办学校都可以提出来作为调研的重要内容,促进成本测算方法的改进。
民办教育的发展从最初“补充公办资源不足”到现在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已经实现了量和质的双重飞跃,民办教育为老百姓和全社会提供了多元的教育需求,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分担财政性支出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促进公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形成公办民办竞争互动、促进教育整体发展等方面也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民办教育将以其自身优势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国家也必将努力促进民办教育的长期稳定发展,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只要切实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一定能拥抱民办教育的春天。
(作者单位:苏州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