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贯穿始终的“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理念和原则。围绕这一原则,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应担负起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
在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贯穿始终的“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理念和原则。围绕这一原则,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应担负起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
“社会化”是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的过程,是儿童青少年学习社会知识、技能规范,自觉遵守社会秩序和价值观念,与他人和群体互动交流,发展成为社会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家庭、学校、大众传媒及其他社会因素共同产生作用。
家庭方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离婚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行使监护权时,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避免出现家长单方面强行将孩子“一托了之”或生而不养的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强化了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并特别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法律将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细致落实。
学校方面。一方面从用人制度上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录用查询以及每年定期查询两项具体制度,发现应聘者、工作人员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不录用、及时解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另一方面,强调学校的育人功能,强化学校的法治宣传教育责任,与“道德与法治”学科内容相呼应,如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政府方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那种“打骂自己的孩子不犯法”的思想和行为已然直接受到了法律的驳斥。
大众传媒方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做出专门规定,首次在法律层面对预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做出了规定,要求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首次提出了“网络素养”的概念,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这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正视社会发展现实的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条文,将疏与堵结合起来,为未成年人的网络社会化净化了资源。
新法强调要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对反欺凌做了专门规定,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新法为未成年人了解社会、融入社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作者系教育科学出版社家庭教育编辑部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