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些地方对家庭教育立法认识清,需求大,热情高,立法前期基础和条件也比较好,完全可以先行一步,制定颁布家庭教育教育地方性法规,发挥探路先锋作用,这符合中央加强法治建设的精神,符合新修改的立法法精神,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倡导和支持的。
在对13个地(市)家庭教育负责人的调研中我们看到,30%的负责人表明该地区没有制定过相应的管理办法来推进或保障市级或区级的家庭教育制度化建设;有55%的负责人表明颁布过一些落实上层政策的文件,具体问到是什么政策文件时,这其中有43%的负责人表示不清楚。家庭教育需要专业化、科学化、法治化,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是时代所需。我呼吁尽快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建议将审议家庭教育法草案列为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重点,争取尽快审议通过。退一步说,即使因种种原因“十三五”期间未能制定颁布,也应纳入“十四五”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列为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妇联、教育部立法工作重点。
另外,我建议在推动国家层面制定颁布家庭教育法的同时,还应该在地方层面推动相关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发挥两个积极性总比只有一个积极性要好。我目前就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此事,支持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省妇联、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抓紧时间修改完善制定“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推动今年下半年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为国家立法探道先行,积累经验,创造条件。通过地方立法来促进国家立法,使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齐头并进,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我相信,只要地方立法积极探索,顺势而生,就会有助于加快国家层面相关立法的进度。现在有些地方对家庭教育立法认识清,需求大,热情高,立法前期基础和条件也比较好,完全可以先行一步,制定颁布家庭教育教育地方性法规,发挥探路先锋作用,这符合中央加强法治建设的精神,符合新修改的立法法精神,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倡导和支持的。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