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意见》的要求,督导评估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体现了县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中的责任重大。
日前,教育部印发了《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这对于学前教育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评估办法》指出,在国家认定过程中,凡存在任一抽查县明显不达标、群众对学前教育投诉多、负面反映强烈、数据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则终止对该省(区、市)当年的评估认定工作。对履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职责不力的,要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
2018年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提出了总体目标和具体政策,明确要求“制定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以县为单位对普及学前教育情况进行评估,省级为主推动实施,国家审核认定”。这次教育部制定《评估办法》,要求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规范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意见》要求以区县为单位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评估,督导评估要从发展规划、财政投入、教师工资待遇保障、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对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考察,这对于引导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切实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和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从督导评估程序看,《评估办法》要求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初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程序开展,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开展督导评估的闭环,所有环节职能分明,严格把关,不留死角。从督导评估的指标设定和标准看,一方面坚持有据可依,全部指标和标准均来源于《意见》和现有政策文件,标准拔高;另一方面坚持“兜底线”“补短板”,健全政策措施、完善体制机制,促进学前教育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这充分体现了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做到了将国家发展学前教育的总体要求与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相结合。
从督导评估的内容看,评估包括了普及普惠水平、政府保障情况、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情况等3大方面,共17条具体指标和标准。其中,“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民办园没有上市、过度逐利等行为”“县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等硬性指标,从侧面反映了学前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解决。另一些定性指标的要求,如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范、财政投入到位、收费合理、教师工资待遇有保障、办园条件合格、班额普遍达标、教师管理制度严格等,都切中了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要害,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按照《意见》的要求,督导评估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体现了县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中的责任重大。“如期完成督导评估目标的,要宣传和推广,而对履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职责不力、未如期完成督导评估目标的,要问责”,这种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贴民心,接地气,如能实施到位,确实是学前教育的一大幸事。
当然,督导评估只是手段,它的真正目的和意义,在于切实调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普及普惠、安全规范的理念和要求贯彻落实到办园的方方面面中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作者系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