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一补”政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制度上充分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积极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共享与比对工作,全面、准确摸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保应助尽助。该《通知》是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一补”)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而制定的。

  “一补”政策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防止因贫失学辍学的重要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问题,1999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要求要增加“对贫困家庭的教育资助”,2001年我国开始实施“两免一补”政策;2007年国家出台贫困寄宿生生活基本补助标准,此后数年间,补助标准不断提高,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实现了义务教育学段、公民办学校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个全覆盖”。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补”政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制度上充分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但在一些地方,“一补”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认定过程较为烦琐、“一补”名额和实际需求不一致、资金监管不力以及经费落实不到位等等。为此,《通知》要求高度重视“一补”工作,各地要提高站位,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

  那么,如何保证“一补”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呢?在笔者看来,首先要进一步简化“一补”认定流程,对于真正符合条件的贫困寄宿生,由村级组织开具证明并综合运用扶贫、民政、残联等大数据比对核实后,直接认定为“一补”资助对象,如此既能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避免有的贫困寄宿生因为“怕丢人”或者是觉得程序烦琐而不愿意申请。其次,要坚持应助尽助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全部纳入“一补”政策范围,特别要重点关注辍学、未登记户籍和跟随父母外出务工的随迁子女群体。要坚持资助标准和受助需求相适应的原则,综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和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不断提高“一补”资助标准。

  “一补”资金管理和发放方式也要进一步规范。县级政府要将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经费实行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省级政府要进一步对县级政府“一补”工作进行全面绩效考核,社会团体对“一补”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考核不过关或履职不力的可进行“一票否决”。“一补”资金要按照政策规定,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对于无法使用银行卡的可打入学生饭卡。为了防止学生不正当使用补助或监护人挪作他用,要加大补助资金监管力度,采取补助资金限额使用等措施,坚决杜绝截留克扣、挤占挪用等情况发生。一方面,各级政府应积极履行“一补”经费所承担的责任,确保“一补”工作顺利实施;另一方面,对于城市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和走读生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省级政府和县级政府要实行按比例分担的原则,对深度贫困地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县进行重点倾斜。

  同时,“一补”政策必须坚持育人导向,将育人作为“一补”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地方和学校要形成全员参与、各部门配合、各个教育教学环节统筹协调的资助育人机制。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资助育人全过程,培养学生争先创优精神、劳动意识和自强自立精神,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就业观和价值观。要高度重视学生的诚信、感恩和报偿教育,将诚信、感恩和报偿教育纳入资助育人全过程。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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