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印发,对规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提出明确要求,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意义重大。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该如何规范?招生方式和范围如何确定?是否可不受“免试入学”的法律约束?又是否可以不加限制地跨区域招生?这一连串问题,始终困扰着义务教育招生的法律、政策与实践。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印发,对规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提出明确要求,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意义重大。

  实行“免试入学”,是民办学校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这既是法律的原则要求,也符合适龄儿童少年的身心发展特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样的招生办法,但这一规范要求却常常遭遇现实的挑战。虽然国家和地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作出了禁止考试和各种变相考试的规定,要求招生采取面谈方式,但各地执行情况不一。一些民办学校暗中选拔的现象仍然突出,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以面试、测评等方式选拔学生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些做法加剧了公办民办学校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既不符合义务教育法的原则要求,也不利于适龄儿童少年的身心发展和健康成长。

  一些民办学校认为,由于学校报名学生人数众多,出于公平考虑,用面试测评等方式选拔学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设想一下,如果在“免试入学”的原则下允许有各种特例的存在,法律本身也就失去了严肃性。那么,报名人数众多的民办学校该如何招生?《意见》明确指出:“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用“电脑随机录取”替代各种竞争性选拔,符合义务教育法的原则要求。从当前现实看,“电脑随机录取”并非民办学校招生的唯一方式,它的前提是“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

  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是对民办学校招生的规范化要求。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公共资源不断注入民办学校,地方鼓励扶持民办教育的力度不断加大,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理应成为一种规范化要求。从现实看,一些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不规范招生带来的各种乱象,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监管能力不匹配直接相关。为此,《意见》明确指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同时,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有观点认为,这会增加民办学校的办学风险,是对学生寻找合适教育机会的不当干预,严重降低了全社会公共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但在笔者看来,“主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体现了权利与监管职能相适应原则,也符合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要求。因此,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亟须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范围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是保障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既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之所需,也是保障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要坚持国家举办义务教育,以公办为主体、民办为补充;要坚持公办民办教育一视同仁、平等竞争。规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当务之急是要从构建公办民办协调发展机制、互不享有招生特权的原则出发,进一步完善公办民办具有同等招生权的规定。同时,对于已经明确的义务教育招生管理规定,必须层层监管到位,务求取得实效。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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