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7月9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8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7月9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8日。
两个文件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而制定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宜超过150人,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小托班(12—24个月,15人以下)、大托班(24—36个月,20人以下)3种班型。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应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在人员规模上,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建立健全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