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考即将拉开帷幕。对于广大考生来说,近年来,不仅进入高等院校的机会在不断增加,而且报考选项更加丰富多元,除了各类公办、民办高校之外,还有众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学校可供选择,很好地满足了一部分学生“不出国就可留学”的愿望。
全国高考即将拉开帷幕。对于广大考生来说,近年来,不仅进入高等院校的机会在不断增加,而且报考选项更加丰富多元,除了各类公办、民办高校之外,还有众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学校可供选择,很好地满足了一部分学生“不出国就可留学”的愿望。
与此同时,教育主管部门不断出台相关措施,加强监管,促进提升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着力打造中外合作办学升级版。
有进有出 推动优胜劣汰
今年4月初,教育部官方网站政务公布栏发布的一则通知和一封函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它们分别被标注为“教外函〔2019〕22号”“教外函〔2019〕23号”。前者标题全称为《教育部关于批准2018年下半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通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布了36个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中包括华南理工大学与意大利都灵理工大学合作举办建筑学专业(城市设计方向)硕士教育项目、北京中央民族大学与爱尔兰国立科克大学合作举办环境科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本科)、河北美术学院与韩国湖南大学合作举办风景园林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本科)。后者标题全称为《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立山东大学澳国立联合理学院的函》,函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上述学院,并就办学总规模、专业名称及招生人数、学位证书颁发和学费收取标准等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2018年9月,教育部以同样方式,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公布了“批准22个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决定。
与批准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并行不悖的是,一些之前被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被取消资格,不能再对外招生。2018年7月4日,教育部发布通知,终止234个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其中北京有31个,上海有28个,黑龙江省则高达100个。2014年11月,教育部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上,集中公示了已停止办学活动的252个本科以下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批准新设立”和“取消”是中国教育主管机构履行法定职责和监管义务的行为,是推动中外合作办学主体有进有出、择优淘劣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提升整体办学水平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日常监管中发现,一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存在优质教育资源引进不足,教学质量不高,学科专业能力不强,缺乏内涵式发展机制等问题,导致学生满意度低,吸引力弱,办学活动难以持续。更有甚者,其中一些打着中外合作的旗号,收取了高额学费,师资力量薄弱,教学质量差,教学硬件投入不足,教学管理混乱,严重损害了学生权益。因此,加强退出机制建设,完善从准入到退出全链条闭环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4个阶段 规模逐步壮大
中外合作办学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伴随着中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历程逐步发展壮大的。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张庆晓博士认为,中国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的发展历程大体上可分为4个阶段。
一是政策破冰期(1978-1992年)。改革开放伊始,有关部门认识到,与外方合作是培养国家急需人才的便捷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强调,允许各种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办学,打破了单一的办学主体,为中外合作办学奠定了法律基础。198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鼓励学校利用自筹资金开展国际的教育与学术交流。在政策鼓励下,1986年,南京大学与美国霍普金斯大学成立了中美文化研究中心,这是第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二年,天津财经大学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城市大学合作举办MBA项目。
二是政策发轫期(1993-2002年)。1993年2月、6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关于境外机构的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接连出台,构建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政策框架。1995年,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超过70个。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外合作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到2002年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超过710个。
三是政策深化期(2003-2009年)。2003年3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出台,这是国务院颁行的第一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法规,也是迄今为止此领域内最高层次的法规。之后,该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相继出台,中外合作办学法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四是政策转型期(2010年至今)。2010年颁行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此后出台的文件又进一步提出“高水平、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逐步增多,品牌专业和示范课程初具规模”。这标志着中外合作办学进入到高水平示范性发展阶段。
2014年开始,有关部门加大对相关违法违规问题的治理力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年度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形成了动态监督机制。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推进的教育简政放权给中外合作办学带来新的便捷。比如,在今年4月教育部取消的29项证明事项中,有两项与中外合作办学有关,分别涉及验资证明和评估报告。
顶层设计 推进高质量发展
2016年4月,《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发布施行,这是新时代指导教育改革开放的纲领性文件。对于中外合作办学,《意见》提出,要完善准入制度,改革审批制度,开展评估认证,强化退出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建立成功经验共享机制,重点围绕国家急需的自然科学与工程科学类专业建设,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全面提升合作办学质量。由此拉开了以全面提升质量为核心目标、打造中外合作办学升级版的新征程。
认识并消除当前中外合作办学存在的问题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发现,中外合作办学仍然存在学科专业设置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平衡、师资力量有待提高等问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原主任王立生表示,在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中发现,学科重复建设问题突出,部分专业设置缺乏长远规划。工学和管理学参评项目占全部参评学科的比例较高,而农学、医学等学科领域办学相对较少。张庆晓指出,合作办学项目的地域分布不均衡。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仅上海、江苏、浙江就占了相当大比例,而有些省、自治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数量几乎是空白。在师资方面,外籍教授临时性短期教学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不符合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认知规律,质量难以保障。
业内专家指出,治理上述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靠加强法治。《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十几年,一些条款暴露出一定的局限性,难以满足现阶段中外合作办学发展需要,亟须修订和完善,解决教育对外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2019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部长陈宝生指出,抓紧修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支持国内高校紧跟世界科技前沿,围绕薄弱、空白、紧缺学科专业建设,同世界一流资源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把质量高、符合需要的资源“引进来”。实际上,相关修订工作从2016年底就已经启动,可以期待,修订后的文本草案公之于众已为期不远。
相关研究者指出,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修订过程中,应该处理好教育“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关系,现行文本中,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以中国公民为招生对象”的教育活动,没有“走出去”境外办学的维度,这样就使得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窄化”,不利于教育资源的整合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建议在修订中把“走出去”办学的概念融入中外合作办学各层次框架和法律中。此外,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慕课的兴起,境外优质远程教育资源可以更为方便地获得,而在这方面的政策尚是空白,建议在修订中给予明确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