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与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将持续存在。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理清了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和法人属性,并明确规定除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外,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是我国民办教育宏观治理制度的重大创新,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中国国情。
然而,囿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当前不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于营利性学校的发展还带有许多误解和疑虑,不同程度存在观念歧视和制度排挤现象。
现实中,营利性民办学校仍缺少合理的生存空间,面临着不公平的政策环境。
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相关部委有关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已出台的省级人民政府配套文件中,除了上海、重庆、浙江和陕西等少数省域设置了少量针对营利性学校的优惠措施外,多数地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则鲜有具体政策,大多数地区对存量民办学校分类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都缺少建设性过渡措施和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
特殊国情决定了,投资办学是现阶段我国民办教育兴起和发展的主要动因。根据我们对640所民办学校的随机调查结果,在办学主体构成上,由自然人独资、合资或由民营企业出资办学的比例高达95%;而在未来办学方式抉择上,有77%的举办者有意选择投资办学并希望保全产权和取得经济回报,只有4%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愿意选择捐资办学。
因此,出于解决旧法“合理回报”条款无法落地而制约举办者出资办学积极性的问题,国家通过修法和实施新的行政规制,推进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适度发展,是完全正确的,也是符合多数举办者心理期望的。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与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将持续存在。在新时代背景下,实现《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所提出的各项宏伟目标,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需要加快普及有质量的各级各类教育,更好促进教育共享发展、公平发展和优质发展。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在加大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提升公共教育资源供给水平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广泛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办学,以增强教育服务的多样化供给和个性化选择。
为此,既要大力提倡捐资办学,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也要借助经济杠杆和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类营利性民办学校健康发展。否则,将难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热情和干劲。
在鼓励和支持营利性学校发展上,首先要解放思想、消除认识误区。在坚持和确保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的大前提下,无论营利与否,只要依法、规范、诚信办学,办出政府放心、社会需要、人民满意的教育,都是好的学校,都应得到肯定和尊重。
在此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应秉持公平正义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依法制定相应政策,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和促进营利性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以弥补公共教育资源的不足。
既要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留足合理的发展空间,并赋予其更大的办学自主权,又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以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营利性民办学校相应的支持。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要一视同仁对待营利性学校的师生员工,确保其与非营利性学校的师生员工享有公平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待遇。
当前,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各地正在积极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做实做细分类过渡办法,进一步明确存量学校转设为营利性学校所涉及的财务清算范围、税费缴纳标准、资产补奖额度等关键问题。同时,要尽可能简化清算、确权和登记程序,最大程度减免相应税费,降低各类制度性交易成本,以平稳实现两类学校分类转设、分类治理、分类扶持。
(作者系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