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民办教育的意义之一,是促进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展开竞争,进而提高教育质量。但这种竞争必须是良性有序的。
近年来,在鼓励民间兴学的政策背景下,我国民办教育走上了发展快车道。在不少地方,一批优质民办学校迅速崛起,为当地学生提供了良好的教育机会。但在此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也开始暴露出如违规跨区招生、争抢生源等招生不规范问题,亟待相关部门规范。
教育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
发展民办教育的意义之一,是促进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展开竞争,进而提高教育质量。但这种竞争必须是良性有序的。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学校,如果采取了违规的竞争方式,政府都有责任加以调控。
在民办教育领域存在着这样一种认识,即公办学校的责任是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而民办学校则主要致力于提供选择性教育。其实,这样的定位并不完全适合我国,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
教育可以促进社会阶层流动,但学校也可能会成为精英复制的场所。如果让公办学校保基本,民办学校提供选择性教育服务,那么最终很可能是富裕家庭而不是贫困家庭的孩子获得了更多机会和资源,抑制了社会阶层流动。特别是在我国贫富差距较大的情况下,这种定位更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当前我们需要的,实际上是公办和民办学校共同为社会提供一种优质的“公共教育”,在这方面实行适当的规范招生制度,避免优质教育资源向民办学校过度集中,具有重要意义。
“支持”和“规范”是民办教育政策这枚“硬币”的两面,通过实行“同步招生”对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加以规范,并不等于减弱了对它的支持,更不意味着削弱了民办学校的自主权。现代社会中,任何社会组织的自主权都是有边界的,其内容和实现方式需要通过必要的制度规范加以限定。民办教育需要的并不是笼统意义上的发展,而是规范发展。
从法理上分析,《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所谓同等法律地位是指两类学校享有同等权利、应尽同等义务。完整意义的法律地位同等意味着任何一类学校都没有相对于另一类学校的特权或优先权。在此意义上,同步招生是两类学校同等法律地位的应有之义。
当然,在各地的规范过程中,需要科学评估新政策带来的风险。以上海市“公民办同招”为例,该政策要求在“幼升小”阶段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招”,即同步开展小学入学统一登记、同步进行网上报名、同步进行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与民办小学面谈。
在政策推广过程中,也要考虑补充政策。公民办同步招生所针对的主要是那种在招生过程中扮演“掐尖”角色的民办学校,但从我国总体情况看,有能力“掐尖”的民办学校毕竟是少数,相对于公办学校,不少民办学校仍处于弱势地位,在生源问题上往往也面临更大压力。因此,在推行同步招生政策时,还要考虑到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民办学校,采取妥善措施,降低其因生源减少而面临的办学风险。
总之,随着近年来民办教育快速发展,民办学校规模持续扩大、生源不断增加,给地方政府提出了诸多挑战。如何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还需要地方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在新“民促法”实施的大背景下,地方如何用足政策红利,支持并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将成为一道值得认真回答的考题。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国家教育宏观政策研究院副研究员)